ICS 77. 120. 99 H65 G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/T 23591—2009 镧铈氧化物 Lanthanum-cerium-terbium oxide 2009-04-23发布 2010-02-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/T23591—2009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。 本标准由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负责起草。 本标准由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、江阴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俞志春、邹彬、金燕华、谢建伟 GB/T 23591—2009 镧铈氧化物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镧钱氧化物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与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镧铺氧化物,供制作灯用三基色荧光材料等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 GB/T8170数值修约规则 GB/T12690(所有部分)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/T14635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稀土总量的测定 GB/T20170.1一2006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物理性能测试方法 稀土化合物粒度分布的测定 3 要求 3.1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如需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,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。 表 1 产品牌号 011160 011158 011154 011141 REO,不小于 99.0 99.0 99.0 99.0 LazOs/REO 60±1 58±2 54±1 41±1 CeO2/REO 24±1 27±1 31±1 44±1 Tb, O, /REO 16±0.5 15±0.5 15±0.5 15±0.5 Pr,O. 0.003 0.003 0.003 0.003 Gd, O, 稀土杂质 0.003 0.003 0.003 0.003 REO Dy.O 0.002 0.002 0.002 0.002 化学成分 Y,0. 0.001 0.001 0.001 0.001 (质量分数)/ Fe Os 0.0005 0.0005 0.0005 0.000 5 % 杂质含量, SiO2 0.005 0.005 0.005 0.005 不大于 Cao 0.003 0.003 0,003 0.003 非稀土杂质 Cuo 0.000 5 0.000 5 0.0005 0.000 5 Pbo 0.000 5 0.000 5 0.0005 0.0005 Nio 0.000 5 0.0005 0.0005 0.000 5 CI 0.02 0.02 0.02 0.02 灼减,不大于 1. 0 1. 0 1. 0 1. 0 1 GB/T23591—2009 3.2物理性能 011160牌号的中心粒径值(D[V50])为6.5μm~7.5μm; 011158牌号的中心粒径值(D[V,50])为3.0μm~5.0μm; 011154牌号的中心粒径值(D[V,50])为6.0μm~7.0μm; 011141牌号的中心粒径值(D[V,50])为3.7μm~5.7μm。 3.3外观 3.3.1产品为褐色或淡棕色粉末。 3.3.2产品应洁净,无可见的夹杂物。 4试验方法 4.1产品中稀土总量(REO)的分析方法按GB/T14635的规定进行。 4.2产品中氧化镧、氧化铈、氧化含量及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。 4.3 产品中非稀土杂质含量及灼减量的分析方法按GB/T12690的规定进行。 4.4万 产品中心粒径的测试方法按GB/T20170.1一2006的规定进行,仲裁分析方法采用其方法(1)。 4. 5 数值修约按GB/T8170的规定进行。 4.6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。 5检验规则 5.1检查与验收 5.1.1产品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,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, 5.1.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。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二个月内 向供方提出,由双方协商解决。如需仲裁,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,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.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,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。 5.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、物理性能和外观质量检验 5.4取样与制样 化学成分、物理性能仲裁取样按表2规定进行。每件(袋)取样量不少于10g,将试样充分混匀后 以四分法迅速缩分至所需量,装入试样袋密封。 表 2 件(袋)数 1~5 6~49 50~100 >100 取样件(袋)数 件(袋)数的100% 5 件(袋)数的10%取整数 件(袋)数的平方根取正整数 5.5 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、物理性能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,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 进行复验,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,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。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,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。 6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.1标志、包装 6.1.1桶(箱、袋)外注明:供方名称、产品名称、牌号、批号、净含量、毛重、出厂日期及“防潮”标志或字样 6.1.2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,每袋(瓶)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,再将袋(瓶)置于桶 (箱)内,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,供需双方另行协商。 2 GB/T 23591—2009 6.2 运输、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吸潮,应存放于干燥处,不得露天堆放。 6.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,注明: a) 供方名称; b) 产品名称和牌号; c) 批号; d) 净含量和件数; e)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; f) 本标准编号; 出厂日期。 g)
GB-T 23591-2009 镧铈铽氧化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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