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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CS 13.300;55.020 C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521.1—2004 易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 检验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hazardous properties for dangerous goods of flammable solids 2004-11-01实施 2004-05-2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9521.1—2004 前言 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,其余条款为推荐性条款。 本标准与联合国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》(第4修订版)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 效,其有关技术与上述规章范本中一致,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/T1.1一2000做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C251)提出并归口。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: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,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: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、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、江南大学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王利兵、冯智勘、李宁涛、李德泉、刘绍从、高伟平。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。 GB19521.1—2004 易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固体危险货物的要求、试验和检验规则。 本标准适用于易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的检验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 GB19458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通则 联合国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》(第4修订版) 3术语和定义 联合国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》(第4修订版)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标准。 3. 1 易燃固体flammablesolids 易燃固体是易于燃烧的固体和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。 3. 2 燃烧速率rateofburning 将粉状、颗粒状或糊状的样品制成长250mm、高10mm、宽20mm的连续三角柱形粉带,从一端点 燃,在一定时间内火焰烧过的长度,单位为mm/s。 4要求 4.1危险货物在不大于2min(或对金属或合金粉末样品在不大于20min)试验时间内可以点燃,并沿 着固体样品带火焰或带烟燃烧200mm 4.2易燃固体包装上铸印、印刷或粘贴的标记、标志和危险货物彩色标签应准确清晰,符合GB19458 有关规定要求。 5试验 5.1试验项目 易燃固体危险特性试验项目包括初步筛分试验、危险特性判定试验和适用包装类别试验。 5.2样品数量及样品的预处理 5.2.1从待检货物中抽取代表性物质500g,用于危险特性试验 5.2.2采用适当的方法将固体样品制成粉状、颗粒状或糊状。 5.3试验内容 5.3.1初步筛分试验 5.3.1.1试验仪器 自动易燃固体筛分仪。 1 GB19521.1—2004 5.3.1.2试验方法 将粉状、颗粒状或糊状固体物质做成连续的带或丝,约长250mm、宽20mm、高10mm,置于冷的 不渗透、低导热的底板上。用煤气喷嘴(最小直径为5mm)喷出的高温火焰(最低温度为1000℃)烧粉 带的一端,直到粉末点燃或喷烧时间最长为2min(若为金属或合金粉末样品最长时间为5min)。 5.3.2危险特性判定试验 5.3.2.1试验仪器 金属燃烧速率仪、非金属燃烧速率仪。 5.3.2.2试验方法 板,把设备倒置,拿掉模具。把糊状物质铺放在不燃烧的表面上,做成250mm的绳索状,剖面约 100mm,从绳索的一端将样品点燃。如为潮湿敏感样品,应在该样品从其容器中取出后尽快把试验做 完。燃烧速率试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,风速应足以防止烟雾逸进试验室。 5.3.3适用包装类别判定试验 5.3.3.1试验仪器 金属燃烧速率仪、非金属燃烧速率仪。 5.3.3.2试验方法 5.3.3.2.1对于金属或其合金粉以外的样品,应在100mm长的时间段之外30mm至40mm处将 1mL的润湿溶液滴在样品堆垛上。确保堆垛样品的部面全部浸润,润湿液没有从两边流失。所使用的 润湿液应不含可燃溶剂,润湿溶液的活性物质总量应不超过1%。 5.3.3.2.2使用小火焰或最低温度为1000℃的热金属线来点燃堆垛的一端。当堆垛燃烧80mm的 距离时,测定以后100mm的燃烧速率。对于金属或其合金粉以外的样品,记下湿润段是否阻止火焰的 燃烧。试验应进行六次,每次均使用干净的底板。 5.4:类别判定 5.4.1筛分试验判定 5.3.1.2的试验中,如果不能在2min(或对金属或合金粉末样品不能在20min)试验时间内点燃并 沿着固体样品带火焰或带烟燃烧200mm,那么该固体样品不应划为易燃固体,且无需进一步试验。如 果在不大于2min(或对金属或合金粉末样品在不大于20min)试验时间内点燃并沿着固体样品带火焰 或带烟燃烧200mm,则应进行5.3.2和5.3.3的全部试验。 5.4.2危险特性类别判定 根据5.3.2所述的试验方法,粉状或颗粒状样品进行的试验中有一次或多次燃烧时间少于45s或 燃烧速率大于2.2mm/s,应将样品分类为4.1项的易燃固体。金属或金属合金粉末如能点燃,并且在 10min内可蔓延至样品的全部长度时,应将其分类为4.1项的易燃固体。 5.4.3适用包装类别判定 根据5.3.3的试验结果判定适用包装类别,见表1。 表1适用包装类别判定 易燃固体 燃烧时间 包装类别 小于45s且火焰通过湿润段 II 易于燃烧的固体 小于45s且湿润段阻燃至少4min 小于5min II 金属或合金粉末 大于5min且小于10min II 2 GB19521.1—2004 6检验规则 6.1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 6.2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危险特性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; 正式生产后,如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 一在正常生产时,每一年一次; 一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; 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危险特性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危险特性检验。 6.3判定规则 按照本标准第5.3条进行试验,依据试验结果与本标准第5.4条,对易燃固体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 及适用包装类别进行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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